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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5:39

合肥市“大建设”中有关灯饰工程中的黑幕

大家好!我这里有一则关于合肥市“大建设”中有关灯饰工程招、投标中出现的一些黑幕。让我们对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所举行的招、投标;开、评标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及透明性产生了很大的怀疑,也不明白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现向各位朋友介绍一下最近刚刚结束的号称“安徽第一桥”的合肥市金寨路高架桥照明灯具设备采购项目,希望各位朋友能够提出宝贵意见,如何防止此类事件不断上演。&M8V"qT/p_O T
项目名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高架桥照明灯具设备采购工程(项目编号:HFCGZX-Z2007965)。?'w*`V],SvW3q
该项目于07年10月16日开始公开招标,2007年10月26日上午9时开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企业注册资金必须是不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灯具企业(不允许经销商参与投标)。开标现场共有国内十家企业参与投标,最终确定“安徽林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7CMS"HvS@ 在此项目开标整个过程中,有太多的不可思议和令人怀疑的问题,并已经引起了国内灯饰行业的一致怀疑。现就一些重点问题向各位领导反映:
o T$Ur hE]%y 1、在本次招标工程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企业注册资金必须是不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企业,而“安徽林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实收资金仅300万元人民币。根据工商部门相关规定,该企业目前有效注册资金仅认定为300万元,所以该公司是不符合招标文件此项要求的。
1F'f#Rrs7a?8kS 2、此次中标公司于2007年7月份是由合肥市市政处及合肥市灯饰办招商引资到合肥的企业,并与合肥市市政处及灯饰办签有合作协议,而本项目的业主单位就是合肥市灯饰办。在本次招标项目中,业主推荐了几种品牌(中外合资GE、安徽林敏、中外合资THORN、杭州珍琪),这些推荐的品牌,除了“安徽林敏”以外,其它品牌灯具无论是在产品质量,知名度,价格及公司规模等任何方面均为国内一线知名品牌,“安徽林敏”与这些品牌根本不可相提并论,完全属于“鸡立鹤群”,而招标文件中却又规定采取最低价中标。实在不清楚业主这样同时推荐这几个品牌的真实目的。在其他投标单位看来,只能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FZjCkE%F)H[ 3、本次开标,要求各投标单位必须提供所投灯具样品各一套,此次招标中的灯具大多是非标灯具,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让别的投标单位根本无法按时提供完全符合要求的样品灯具。按照招标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而此次招标从发布公告起到开标之日止仅十天时间。在本次招标公告还没有发布之前,“安徽林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就已经准备好了所有投标灯具的样品,并且招标中心提供的所有灯具参数及图片均由“安徽林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这让很多有实力的潜在中标单位根本没有机会进行公平竞争。E8Rr:KDb.o{
4、本次开标过程中的评标顺序与招标文件严重不符,本项目分两阶段评标。第一阶段,通过综合评分法主要对各投标单位样品实物进行评分,根据各家得分从高到低选择若干投标人入选;第二阶段,在入选的几家投标单位中按照最低价法确定中标候选单位。而此次开标则先直接公布各投标单位商务报价后再由评标小组评定技术标。这样的评标方式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顺序严重颠倒,由于技术标的评审存在很大的弹性,在评标过程中,可以随意将已知的潜在中标单位通过人为技术评分打下去。
H~x|/[\i s 5、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投标单位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而安徽林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份才注册成立,根本不可能具备所有产品的检测报告(即使有也是提前拿别的公司产品针对此项目临时办的检测报告)。同时也希望相关人员仔细核查该单位此批所投产品检测报告的真伪性、科学性,防止作弊。
2FE4V gA4n#s Jy X 6、招标文件及答疑中明确规定开标时必须查验投标单位的所有证明材料及相关资质文件原件,但实际开标时只公布了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即宣布开标结束,并未查验任何原件,这也给弄虚作假者提供了关键的可乘之机。$D \,I S9Um GD|
7、此次招标文件中有关灯具技术参数表及货物需求表中第二款线条灯的名称与详细参数完全风马牛不相及,该线条灯名称为“防震型LED护栏灯”。货物需求表及技术参数表中均有:使用光源为T5开节能灯(荧光灯),电源为交流220V,电流0.18A,功率为28W。我们不知道名称与内容的差异是何故?当然实际安装于高架桥上的样品灯及各家投标送样灯具均为T5光源(荧光灯)。1i8N'p]!pg2~p
8安徽林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是3C认证企业,根本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具备国家要求的从事该行业必须具有的资质、许可证”等条件,所投产品均无3C认证证书(如招标文件中的第一款地埋灯,第二款线条灯必须具有国家强制认证3C证书,后附正规厂家同类产品3C认证证书)。(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具备国家强制性3C认证,其生产的灯具是严禁生产、销售和流通的)。
T!TC vUo3u W 9、次招标中要求投标单位报名时及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金额累计不少于500万元的业绩合同证明,并提供原件现场查验。而安徽林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份才注册成立,根本没有类似的业绩合同,纯属弄虚作假。
e c9Ak mn'm 10、林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只有一间办公室,在合肥根本没有具备LED灯具产品生产、检测的厂房及场所,作为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到底招的是“皮包公司”还是确实有实力的生产型企业?1R6kN-O#^"Ro
以上反映的情况,就其任何一点就已判断其为不合格投标单位,但其中问题之多之重且还能顺利中标,简直令人匪夷所思。
Y1~C2J HI 期待各位朋友能多提宝贵意见。谢谢!
%N&TQ&aL/M3] Q2S` 联系方式:13485519121      或:hefeirenming1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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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网站:[url]http://bbs.lawtime.cn/archiver/tid-13918.html[/url]

发表于 2008-5-28 09:32

请司法调查中标公司和招标方有无不法行为而提起公诉。纠缠在中标过程当中的合法性,并以此提起诉讼,对本身是重劳民伤财的行为,自身的代价太大。

发表于 2008-6-5 23:34

光明与黑暗是相互依附的  永远不可能彻底解决

发表于 2008-6-15 16:39

回复 3# 的帖子

现实就是这样残酷!!!!!

发表于 2008-6-18 01:18

林敏公司和负责招标的关系非同寻常

发表于 2008-6-19 07:57

这就是悲哀啊!现实社会就是这样残酷。

发表于 2008-6-19 09:50

地方保护

楼上长篇大论的朋友,现实社会就是这样,这么大的项目就要靠关系才能做成.当你靠关系做成业务时你就觉的很正常了

发表于 2008-7-9 12:49

合肥的招标采购黑幕太多,希望有关部门严查!!!!!!!

发表于 2008-7-11 17:41

合肥大建设,肯定会出现这样和那样的腐败问题,但正是因为这些腐败,所有能导致社会进步迅速,如果按照程序办事,很多事情很长时间也未能办好!
Ad L0UA`sH     但是,上面的同志的论据让大家看了,的确很头痛,中国发展不能再有更多的腐败。.~.kS6YU)U#s`(i
我想当我们的城市硬件好起来后,就要加大软件的管理,腐败肯定要惩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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